管道水下埋设
5.3. 16在江(河、湖)水下埋设管道,施工方案及设计文件应报河道或水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征得河道或水利管理部门同意。
5.3. 17 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江(河、湖)的断流、断航、航管等措施应预先公告。
5.3. 18工程开工时,应在敷设管道位置的两侧水体各50m距离处设置警戒标志。
5. 3.19施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的水上水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5.3. 20管槽开挖前,应测出管道轴线,并在两岸管道轴线上设置固定醒目的岸标。施工时岸上设专人用测量仪器观测,校正管道施工位置。
5.3. 21 两岸应设置水尺,水尺零点标高应经常校检。
5.3. 22沟槽宽度及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水底泥土流动性和挖沟方法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但最小沟底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Im。
5.3. 23管道下水前应在岸上预先连接成管段。在沟边预制、横向移动下水时,应多点起吊,控制管道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程第4.2.1的规定;在管沟延长线上预制、纵向牵引下水时,预制长度不宜超过400m。预制管段长度应比水下长度超出至少20m,试压合格后方可移至水面进行沉管作业。
5.3. 24沉管时应从管道一端灌水入管,使管段顺次沉没。沉管就位后,应及时回填,并将管道两端封堵。
5.3. 25 钢骨架塑料复合管在河床下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对于无通航河道,管道应埋设在河床扰动层以下,管顶与扰动层距离不应小于Im;有船舶航行的河道,管顶与扰动层的距离不得小于2m。